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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概况

时间:2020-12-30

目前,主要发达国家尚没有一部专门的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或法规,而是通过制定多部法律、法规和规章来对农产品生产的不同方面、不同环节来进行管理。

首先,国外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具有层级性。除了由议会通过法律来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作出较为原则的规定外,大量的法律条文的细化和技术性规定都授权行政机关以法令和条例的形式作出。

其次,同一层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具有多样性,分别调整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不同方面。这些立法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在一些综合性法律中通过对食品、农业投入品、包装和标签的调整从而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调整,这些法律如英国的《1990年食品安全法》(主要调整食品的质量和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美国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加拿大的《食品和药品法》等;另一种就是在单一性法律中专门就农产品(或农业投入品)的某一种类或某一环节的质量安全问题作出规定,如英国的《动物防疫法》,加拿大的《有害物控制产品法》、《饲料法》、《肥料法》、《种子法》、《植物育种者权利法》、《肉类监督法》、《渔业监督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上述不同层级、不同方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立法互相配合而又各有侧重,形成比较严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法规体系,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执法手段。

二、关于管理模式

目前,世界各国普遍认识到食品由农产品的生产到最终用于消费是一个有机、连续的过程,对其管理也不能人为地割裂,故均强调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全程性管理。这种全程性管理不仅强调要从农业投入品开始,对食品由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进行管理,并且体现在尽可能地减少管理机关的数量,由尽可能少的机关对食品安全进行全程性管理方面。总的来看,各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大致有以下三种模式:

一是主要由农业部门来负责的模式。采取这一模式的典型国家是加拿大。加拿大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原来分属农业和农业食品部、渔业和海洋部、卫生部和工业部等部门,这种分散的管理体制带来了职能冲突和效率低下等问题。因此,1997年3月,加拿大议会通过了《加拿大食品监督署法》(CanadianFoodInspectionAgencyAct),决定在农业部之下设立一个专门的食品安全监督机构——加拿大食品监督署(类似于中国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或者部属事业单位),统一负责加拿大食品安全、动物健康和植物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加拿大食品监督署负责农业投入品监管、产地检查、动植物和食品及其包装检疫、药残监控、加工设施检查和标签检查,真正实现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性管理。德国于2001年初将原由卫生部负责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能交由新成立的消费者保护、食品和农业部负责。其他有关部门(主要是卫生部门)依法应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农业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