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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桶“农夫山泉”引发漏水纠纷 仅赔3张水票?

时间:2020-12-30

案情:

韩先生家里一直订的是“农夫山泉”的桶装水,12月6日下午5点左右,他像往常一样通过拨打送水热线,叫人送了一桶“农夫山泉”饮用水到家里来。送水工放下水后就走了,韩先生只好自己把水装上去,但装上去后才过了半个小时,却发现桶里的水就少了三分之一,而地板上有一摊水,韩先生估计正是从桶里漏出来的,但观察桶身并未找到明显的漏洞或裂缝。于是打电话到送水点反映情况,要求对方尽快过来看看。对方说7点过过来,但直到8点过,才打电话说今天没时间,来不了。第二天,桶里的水都漏光了,而且渗透到楼下住户,导致其天花板“花”掉,石灰掉了一地。经送水公司查明,确实是由于桶出现裂缝导致的。韩先生希望**山泉水站能够给自己和这家邻居赔偿,但**山泉水站的管理人员最终只是赔了3张水票。**山泉水站是否应该给予楼下住户装修补偿呢?给韩先生3张水票的赔偿是否合理?在这起桶装饮用水漏水事件引发的赔偿纠纷中,该如何界定各方的责任?华律小编和大家一起听听律师的分析。

律师说法:

仅仅3张水票,显然无法解决漏水所造成的影响。如果这起漏水事故纯粹是因桶装水本身的问题引起,而非饮水器存在故障或其他原因,那么桶装水的供应商应该对此造成的影响负责,包括消费者楼下邻居的客厅天花板所受到的损害。

按照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山泉水站的管理人员称,韩先生在发现漏水迹象后第二天又把水桶放了上去,才是造成最终后果的主要原因。律师表示,商家的这个说法也有一定的道理,消费者本应尽量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不过,商家没有在第一天晚上及时来处理,也有一定的责任。

因此,商家最好能再和消费者沟通协商,给出一个更为诚恳的处理方案。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