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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饭丢包 经营者与拿包人都有责任

时间:2020-12-30

案情:

12月14日18时许,沈阳大学四年级学生小刘和她的两位同学正在皇姑区塔湾一家超市2楼美食广场吃晚饭。由于受不了旁边男士正在吸烟,就换了座位,当时只顾着把吃的东西都端过去,包却落在了之前的座位上,吃过饭才发现包丢了。查看监控录像才发现,被一年轻女子捡走了。但包里面装着他们的毕业论文,找不回就得重写。虽然报了案,但还未找到捡包的人,这种情况下,经营者是否有责呢?华律小编和大家一起来看看律师的分析。

律师说法:

经营者与拿包人都有责任

消费场所的经营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不受侵犯的义务。对拿包人来讲,如果涉案金额达到法定起刑点,就构成了侵占罪;如果涉案金额没有达到起刑点,同样触犯了治安处罚法。

相关法律知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