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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真实信息义务是怎样的

时间:2020-12-31

一、提供真实信息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提供真实信息义务解读:

1、提供商品的质量真实信息。如不能把混纺说成纯毛,不能把次品说成正品。不能把人工种植的人参说成老山人参,不能把自家养的螃蟹说成阳澄湖大闸蟹。

2、提供商品真实性能信息。不能把保健品说成药品,不能夸大药品的疗效,律师不能包打包赢,医生不包治包好,办辅导班不能包学包过。

3、提供商品的真实用途。

4、提供商品的真实有效期。不能擅自修改、伪造有效期。

5、提供服务要明确服务的内容。如保健按摩,包括哪些部位,各按摩多长时间

6、明确回答消费者的提问。

7、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不能看人定价,不能要谎价,不能虚假降价。

8、租柜台经营者的名称和标记。

在商场租柜台售货,要给消费者名片,标明经营者的名称和摊位号。

在展销会、庙会售货,要告知自己单位名称和经营场所,联系方式。

二、商家价格欺诈欺骗消费者怎么处罚

(一)、《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二)、国家计委出台《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认定以下13种价格行为为价格欺诈行为: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8、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9、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10、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11、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12、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13、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上述知识就是小编对“提供真实信息义务”问题进行的解答,提供直视信息义务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需要承担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不得对消费者进行欺诈。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