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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者具有哪些法定义务

时间:2020-12-31

食品生产经营者具有哪些法定义务

一、食品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治,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存放垃圾的设备或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的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五)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

(六)食品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禁止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三、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四、食品经营者贮存、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六、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七、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摘自《食品安全法》

八、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食品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九、应当标明其真实的名称和标记。

十、销售食品,应当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

十一、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食品的情况下其销售的食品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十二、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公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十三、食品经营者销售食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约定履行退(换)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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