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vious Next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能否成为**鑫的救命稻草

时间:2021-01-02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能否成为**鑫的救命稻草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作为我国一项独特的死刑执行制度,其要求十分严格。**鑫的案件并不适用于此制度,自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也不能成为**鑫的救命稻草。

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相关案件审理程序的若干问题出台了司法解释。

《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司法解释规定,“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对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后没有上诉、抗诉的案件,认为应当改判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司法解释还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对被告人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鑫提起了公诉。同年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鑫案二审维持一审死刑判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鑫故意杀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鑫开车撞倒被害人后,为逃避责任将被害人杀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鑫在作案后第四天由其父母带领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但其开车将被害人撞倒后,为逃避责任杀人灭口,持尖刀朝被害人胸、腹、背部等处连续捅刺,将被害人当场杀死,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属罪行极其严重,虽系初犯、偶犯,并有自首情节,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故裁定驳回**鑫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见,即使**鑫存在相应的初犯、自首情节,也并没有被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国家制定刑法的目的主要是保护法益。惩罚犯罪本身不是刑法制定的目的,而是保护法益的手段。它强调刑法适用的内在属性。二者相得益彰,共同彰显刑法对社会公共秩序结构体系最后一道保护底线的作用。

而刑罚的目的主要是预防犯罪。国家制定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国家通过将侵害法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采取刑罚予以惩罚,进而让罪犯承受自己所犯罪行的确定性惩罚,使罪犯本人及其周围的人今后不能犯罪、不敢犯罪、不愿犯罪,达到最终预防犯罪的目的,保护法益不会被侵犯。

正确适用刑罚的主要目的是预防犯罪,以此实现刑法的制定目的保护法益,而这一过程直接的积极客观社会效果就是适用刑法所产生的两大功能。因此我们看待**鑫案件的时候,不能仅仅带着一个单纯、原始的报应刑罚观点看待现今社会发展中的犯罪问题,我们应该思考一个刑罚的适用对受害者、对加害者、对中国社会、对国际社会产生的整体影响,要从刑罚的目的及政治、刑事政策的层面来把握死刑的度。

以上就是在线律师咨询网为您整理的关于**鑫案件的相关问题,如果您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