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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欺诈罪的构成

时间:2021-01-05

同前面所论述的破产犯罪主体一样,破产欺诈罪的主体具体包括破产人本身、债权人和其他参与人。就中国来看,当破产人为破产欺诈犯罪主体时,应当追究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高级职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英国1986年破产法还规定企业的前任经理(包括“影子经理”)及前任高级职员在清算开始前12个月内或清算开始后任何时候,如果对企业财产实施了隐匿、欺诈性转移、做假帐等行为的,也应追究其破产刑事责任,这点值得中国立法借鉴。随着经济的发展,今后立法趋势将允许非法人经济组织或公民个人破产。对于非经济组织,建议可以按其承担责任的方式处理其破产责任:公民个人破产时,破产人本身、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经纪人等也可作为破产欺诈犯罪主体。

如果债权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其他人债权人或破产人或妨碍破产程序正常进行的,债权人也可成为破产欺诈犯罪主体。如美国《破产法典》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作欺诈性地虚假说明,严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或隐瞒债权请示人应当公布的信息,严重妨碍破产程序进行的,处以刑事制裁。

其他参与人是指参与破产程序,与破产处理有关的破产财产保管人、清算人、法院破产执行人员或其他负责监督、保管财产的人员等。这类人员如果其行为对债权人、破产人造成侵害,或妨碍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情节严重的,也可成为破产欺诈犯罪主体。

(二)破产欺诈罪的客体特征

破产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与破产管理活动有关的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而破产欺诈罪是破产犯罪的个罪之一,因此,它也侵犯了与破产管理活动有关的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另外,它也侵犯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破产欺诈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它一方面侵犯了国家的经济管理秩序,另一方面则直接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的经济利益。

(三)破产欺诈罪主观方面特征

破产欺诈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有图谋自己或他人的利益,即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从目前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立法例中分析,不难看出,他们都较强调破产欺诈犯罪的主观恶意,在法律规定的破产欺诈罪中,一般都以主观恶意程度较高的故意为主观要件。

(四)破产欺诈罪客观方面特征

破产欺诈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有关欺诈行为,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第一,破产之成立必须以企业之经营确属破产或濒临破产为前提。只有当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本抵债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产生采用编造虚假情况或隐瞒事实真相的动机和行为,后而达到欺瞒债权人及清算组,以实现其获取不法利益而致债权人利益受损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