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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中首要分子的转化定罪

时间:2021-01-12

聚众斗殴罪是必要的共同犯罪,首要分子是否能够转化定罪必须作具体的分析。司法实践中,不同的省份对此情形在适用法律方面各不相同,如江苏省《关于办理涉枪涉爆、聚众斗殴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首要分子在实施组织、策划、指挥以及聚众行为以后,事前明确要求避免造成对方重伤和死亡的,而本人未参与斗殴行为的,如果造成重伤、死亡的后果,不能对首要分子转化定罪。”这样的规定符合刑法学关于共同犯罪的理论。聚众斗殴罪是必要的共同犯罪,其主观要件有特殊性,即各行为人之间须具备聚众斗殴的共同犯意。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与共同犯罪,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所谓犯罪的意思联络,是指共同犯罪人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聚众斗殴中的首要分子事前已经明确要求避免造成对方重伤和死亡,积极参加者的行为造成了他人伤亡,这个属于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行为,对首要分子不得转化定罪。

首要分子既没有要求积极参加者不得致人伤亡,但是也没有明确加以限制,其结果却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此种情形依照江苏省《关于办理涉枪涉爆、聚众斗殴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照样对首要分子转化定罪。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有悖于刑法学的共同犯罪理论。如前所言,聚众斗殴罪是必要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特征就在于参与犯罪者之间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首要分子没有限制积极参加者不得致人伤亡,在斗殴过程中,积极参加者转化其犯罪故意的内容,产生了伤害或者杀人的故意,而首要分子并不明知且没有与实施者意思沟通,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之间无法存在意思联络,虽然法律规定首要分子要对整个犯罪结果负责,但是犯罪结果必须存在于首要分子的意志之内。根据刑法学“主、客观一致”的定罪原则,由于实施者的犯罪行为超出了事先的共同故意,故在处理首要分子时不应该随之转化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