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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公司遭遇“跳佣”,买房人出尔反尔遭败诉

时间:2020-09-12

齐先生委托**公司提供居间服务以求购房屋。2009年10月8日,**公司带齐先生实地查看了位于延长路附近的某套房源,双方签订了《看房确认书》。确认书约定,委托方不得与出售方私下交易,否则应承担相当于房屋成交价2%的违约金。之后,**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突然发现齐先生已与房东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的房价为200万元,并且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于是,**公司向齐先生提出支付佣金的要求,但遭到齐先生拒绝。于是,**公司将齐先生告上法庭索要中介佣金。庭审中,齐先生辩称,买下该套房产是通过其他中介公司居间促成的,与**公司无关。且自己从未实地看过系争房屋,且也未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故**公司无权主张居间服务费,故不同意诉请。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齐先生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居间服务费人民币2万元。

律师点评:

本案中,双方虽未签订居间合同,但**公司提供的看房确认书,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居间合同关系。该确认书证明,**公司2009年10月8日向齐先生提供了系争房源信息,并带去实地看房。而齐先生表示其在签署看房单时并未实地看房,看房确认单内容系空白的辩称意见难以采信。齐先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知晓其在看房确认单中签名的意义,如其未实地看房而在此确认单中签名,明显违背常理。因此,可以认定系争房屋信息系**公司提供。齐先生在看房后数天内,在未解除与**公司之间的居间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即通过其他房地产中介公司与卖主签订了买卖合同,确有“跳佣”之嫌,以逃避支付**公司的居间服务费。而齐先生最终取得了房屋产权,应视为**公司已履行了居间义务。按房地产经纪行业收费规定,居间方完成居间义务后,可以向委托方收取不高于房屋交易价1%的报酬。据此,闸北区法院作出了上述合理的判决。

(本文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李*正律师,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