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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受贿罪量刑的实证分析

时间:2021-01-20

对受贿罪量刑的实证分析

对于受贿罪量刑上不能体现罪刑均衡的情况,笔者收集了国内著名的案例及笔者所办理的案件以示说明,如下表所示(按受贿数额排列):

被告人受贿数额相关情节所判刑罚

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成*杰4109万元死刑

云南省长李*廷1810万元有立功表现、赃款全部追缴死缓

沈阳市市长慕绥新661万元主动交代司法机关未掌握的320万元受贿事实死缓

江西省副省长胡*清544万元造成极大损失、社会影响极坏死刑

公安部副部长李*周500万元积极退赃、提供线索破案死缓

安徽省副省长王怀中440万元死刑

海宁市副市长马*国100万元十五年

嘉兴市交通局副局长金金法40万元交代重大余罪十二年

纂江县委书记张*科34万元无期徒刑

嘉兴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宋*兴30万元自首十年

湖州市政协主席姚-越健10万元十年

嘉善县交通局副局长孙*弟9万元自首六年

由上可见,受贿数额在1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其量刑在10年至15年之间浮动;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内的,在10年以下量刑;而受贿在100万元以上至4000万元甚至更高的,则可处无期徒刑、死缓、死刑。从各个数额档次和量刑档次的的量化分析看,10万元以下的,基本上是一万元量一年徒刑;而1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则基本上为增加20万元增加一年徒刑;100万元至400万元间的,则可能处无期徒刑,从无期徒刑可减刑为20年的情况分析,基本上是受贿数额增加60万元即量刑增加一年(这种算法是不严谨的,但为量化分析,这里提出,仅为参考);400万元以上的,则可能处死刑,这里又分为死缓和死刑。只有情节特别严重、赃款追不回来、影响极其恶劣又无法定从轻情节的,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承上数据,先从横向进行比较分析。同样是受贿款,在不同的数额范围内,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所需要承担的刑责也是不同的。如一笔10万元的贿赂款,如果某人仅此一笔,则获刑10年,如果已受贿100万元,再多10万元,也不会对量刑产生影响。但是就当事人收受贿赂的心态及社会危害性而言,10万元的贿赂款在任何情况下都应是一样的。

再从新中国以后的历史入手进行纵向比较分析,我们也会发现,我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受贿罪量刑的参照数额也与现时情况越来越不协调了。1952年2月10日,经毛泽东主席批准,时任天津市负责人的刘*山因贪污旧币1.84亿元、张*善贪污1.94亿元,被公审后枪决。旧币一万元即现在的一元。他们两人的死刑是不到2万元的贪污。79刑法实施后,10万元10年有期徒刑,一般是1万1年,但有些地方在20万元就判无期、40-50万元就有判死刑的。到了2000年以后,贪污受贿案的数额越来越大了,受贿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都没有被判处极刑。这是为什么呢?因为我国通过改革开放和几代人的努力,经济得到迅猛的发展,人民的收入翻番增加。所以有学者认为,在长三角、珠三角、北京等地房产已经到了每平方米上万元的环境下,干部一套百平方米的房产即已是“百万富翁”,对10万元即要判刑10年,显然是量刑过高的。。法律的稳定性是相对的。因为任何法律都是一定时代的产物,它必然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而做出适当的调整,这正是法律发展的一个根本动因。刑法作为调整现实社会性中的犯罪与刑事责任的法律,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变化,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会有所变化,因此,为了实现罪责均衡协调原则,就必须适时地对有关法律进行补充、修改,以便在刑事立法上保持罪责之间的均衡。据统计,1978年到2000年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年均增长9.51%,其中90年代的10年年均增速超过10%。2000年我国GDP达到89404亿元,比改革开放初期的1978年增长6.38倍,按汇率计算首次突破1万亿美元,与意大利基本相当,居世界第六位。近20多年来,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加速了前两步战略目标的实现。在1987年提前三年实现第一步翻一番目标的基础上,到1995年,又提前五年实现了第二步再翻一番的目标。与此同时,人均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总体上实现了由贫困到温饱、再由温饱到小康两个阶段的历史性跨越。在1978-2000年间,人均GDP年均增长8.13%。2000年我国人均GDP达到7220元,比改革开放初期的1978年增长4.58倍。根据世界银行的资料,1999年我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GNP)780美元,高于中等收入国家(人均GNP在756—9265美元之间为中等收入国家)的起点,进入下中等收入国家行列。2003年,我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已超过1000美元,已从温饱向小康迈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收入在东部沿海地区已达4万至8万元,有些特别富裕的地区,已经超过10万元。国企高管的年薪也有突破,往往超过10万元,数十万元是非常正常的。同样的犯罪数额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的实际价值不同,对人的生活和心理的影响也不同,其社会危害性也是不同的,而刑罚处罚必须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因此,当经济发展和社会形势发生显著变化的时候,以数额为量刑主要标准的罪名的定罪和量刑标准是必须进行调整的。在目前经济发展突飞猛进、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的情况之下,再以10万元作为量刑10年的标准,显然不再合适。以盗窃罪的定罪和量刑标准变化为例,最高人民法院在1997年11月4日通过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原来84年的起点刑提高了4到5倍,当时盗窃价值30000元的,即应依法判处死刑,而现在十年以上的标准是30000元到100000元。可见,犯罪数额也提高是刑罚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这也是罪刑均衡原则中罪责协调的内在要求。按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个人受贿10万元以上的,量刑在10年以上直至死刑。现实中绝大多数受贿案均在10万元以上,所以实践中绝大多数受贿被告人是在10年至15年之间量刑,100多万元也就量刑15年,再往上也可能判15年,再下去只能是无期了,所以官员一旦犯受贿罪,就在10万元以上,就必须在10年左右量刑,15年以上的档次就是无期,跨幅太大,这就很难执行和体现刑法规定的罪刑均衡原则,也难以体现刑法区别对待各个击破挽救大多数的作用。所以有学者比喻对受贿罪的量刑就象开车,高速公路上空空荡荡,信马由缰,乡间公路却堵得要命。量刑基本上都在10年上下拥挤着。这是极不合理的。所以,必须对我国刑法中受贿罪量刑的标准根据我国现有的经济发展水平作出适当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