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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与量刑

时间:2021-01-20

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与量刑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在刑法中“信用卡”并不代表财产权,而是相当于一把电子钥匙。信用卡诈骗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合法)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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