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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无证驾驶逃逸自首从轻判刑

时间:2021-01-21

2009年1月8日17时30分,被告人蒙*福酒后无证驾驶桂LK7586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靖西县渠洋镇往塘麻村方向行驶,当行至塘麻往魁圩线6KM+250M处时,与对向行驶的由覃*欣驾驶、覃*科和黄*抗搭乘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覃*科和黄*抗轻伤、黄*抗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蒙*福驾车逃走,当晚到公安机关投案,其家属付给死者家属埋葬费10950元。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蒙*福在本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蒙*福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车辆与他人车辆相撞,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蒙*福案发后能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蒙*福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