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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假释裁决有必要提前介入

时间:2021-01-21

要解决这一问题,应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对假释裁定的法律监督职能。在假释程序上,可以考虑赋予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权,增加检察机关对假释裁定“事前监督”的规定。具体有两种操作程序:一是刑罚执行机关认为对罪犯应当适用假释时,先将假释建议书提交检察机关,并将建议书和检察机关的意见一并报送有权决定的法院。二是刑罚执行机关认为对罪犯应当适用假释时,应先将假释建议书提交有决定权的法院,法院再通知检察机关参加。以上两种程序中,无论采取哪一种,都是刑罚执行机关、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决定机关之间“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在假释程序设计中的体现。

赋予检察机关对于假释裁定的提前介入权,有助于刑罚执行机关及时撤回不当假释建议;有助于提高有决定权的法院所作出假释裁定的正确率。此举不但能有效节省司法资源,降低假释案件中腐败现象的发生率,而且可以使服刑罪犯对于假释程序有正当、合理预期,从而安心接受教育、改造。但需要注意的是,检察机关对于罪犯能否被假释仅享有提出建议权而无否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