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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释义第一百七十七条

时间:2020-09-11

第一百七十七条【保险活动中的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对违反《保险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本条保留了原《保险法》第151条的规定,未作任何修改。

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不依法履行民事法律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例如,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或者保险经纪人在其业务活动中诈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民事责任根据具体责任性质不同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违约的民事责任;另一类是侵权的民事责任。违约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不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由于自身的过错,给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造成的损害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以财产责任为主;二是以等价、补偿为原则;三是向相对特定的权利人或者受害人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0种:(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此外,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还可以对当事人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由于违反《保险法》的规定,给他人造成的损害的情况比较复杂,法律不可能将所有的违法行为一一列举出来。因此,本条只原则规定,违反《保险法》,“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样规定有3个好处:一是可以避免法律条文过于累赘;二是可以防止挂一漏万;三是可以给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提供全面保护。依照本条规定,凡是违反《保险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都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