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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时间:2021-01-24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

(三)主体要件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牟利为目的,不以牟利为目的,不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牟利不仅是行为人谋取金钱上的利益,而且也指行为人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例如为了出国办理护照,为了升官等等。

处罚

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