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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渊源有哪些

时间:2021-01-24

《刑法》的渊源有哪些

在我国,刑法的渊源以成文的刑法法规为限,习惯、判例、解释、学说一般不能作为刑法的渊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定程序对刑法进行修改和补充的各种法令,经全国人大授权的行政机关所颁布的有关犯罪与刑罚的条例、命令等,都是 刑法的渊源。

1.刑法典系统性地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即狭义的刑法。是指1997年全国人大出台的刑法,包括刑法修正案。注意:刑法修正案的来由,目前有七个刑法修正案。

2.单行刑法刑法典之外,独立地规定了犯罪与刑罚的法律。目前我国的单行刑法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12月29日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创设骗购外汇罪;将逃汇罪的主体由国有单位扩大到所有中国的单位;将非法买卖外汇定为非法经营罪)

3.附属刑法,即附带规定于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一些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如《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注意: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专门规定犯罪与刑法的规范,后者是其他法律规范中附带指明罪刑规范。但我国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附属刑法,因为我国的附属刑法实际上是对于刑法典内容的重申,即单独地依靠附属刑法并不能给行为人定罪量刑。

4.变通规定(1)含义: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刑法典的基本原则制定的、涉及犯罪与刑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也属于广义刑法的内容。(2)特点:这种规定只在该特定区域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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