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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行长擅做担保,是否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时间:2021-01-24

银行行长擅做担保,是否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行为。保函,又称担保函,作为银行最为重要的资信文件之一,是指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开具的保证申请人会按照保函的规定履行某种特定的义务,一旦申请人未能履行保函所规定的义务,则由担保人代为履行义务的书面保证文件。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在主观上是由过失构成,即行为人对于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一般表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作为银行行长,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轻信能够避免。在客观方面,本罪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刑法修正案(六)将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从“造成较大损失的”修改为“情节严重的”,以适应维护金融安全和对此类犯罪行为制裁的需要。而“情节严重”不仅包括给金融机构造成了较大损失,还包括虽然还没有造成较大损失,但涉及金额巨大,或者多次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等情形。具体的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立案(追诉)标准在2010年5月7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有了新规定。其第四十四条规定,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违规出具保函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损失20万元以上的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予追诉。只有银行行长的行为达到了规定立案标准,就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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