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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能否与不同委托人进行交易

时间:2021-01-24

受托人能否与不同委托人进行交易

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

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二十九条  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第三十条  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受托人依法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同一信托的受托人有两个以上的,为共同受托人。 共同受托人应当共同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规定对某些具体事务由受托人分别处理的,从其规定。 共同受托人共同处理信托事务,意见不一致时,按信托文件规定处理;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受益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共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人对共同受托人之一所作的意思表示,对其他受托人同样有效。 共同受托人之一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他受托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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