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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有哪些流程

时间:2020-09-12

一、公共租赁住房轮候

(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本市户籍,但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能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已经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一年的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父母至少一方有深户),但在承租期间不得重复享受本市其他任何住房保障政策优惠。

(二)申请人的配偶属现役军人的,可以不受户籍及持有本市居住证期限的限制。申请人的成年子女因服兵役、就读全日制学校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因就学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

(三)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3年以上,申请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属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一、二、三、四级残疾人或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不受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限制。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未领取购房补贴,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五)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正在本市领取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经轮候选房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停止享受租房货币补贴。

(六)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行为,或者虽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但已依法接受处理并自处理之日起满五年。

二、已申请安居型商品房,补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轮候

已在系统中填报安居型商品房申请或已取得安居型商品房《备案回执》,并且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报条件。

申请程序:

一、公共租赁住房轮候

(一)申请人登录系统在线填写申请信息,并根据系统的提示,预约到区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时间。

(二)区受理窗口受理及初审:

1.受理并审核申请人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交材料的,补交后初审。

2.比对申请人所录入的信息与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信息是否一致。

3.结合系统端口所反馈的社保、拥有房产、转让房产、租住保障性住房等信息,进一步审核并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三)初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区受理窗口出具《备案回执》,扫描并上传申请人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提交市主管部门终审;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四)市主管部门终审。市主管部门按季度会同市规土委、民政、各区住房保障部门批量核查有关条件,包括婚姻、户籍、住房及宅基地、购房补贴、区级政策房等。

(五)终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纳入轮候数据库;终审不合格的,由市主管部门驳回申请,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

(六)按季度更新并公布轮候册。

二、已申请安居型商品房,补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轮候

(一)申请人已在系统中填报安居型商品房申请或已取得安居型商品房《备案回执》。

(二)申请人登录系统在线填写申请信息,并根据系统的提示,预约到区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时间。

(三)区受理窗口受理及初审:

1.受理并审核申请人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交材料的,补交后初审。

2.比对申请人所录入的信息与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信息是否一致。

3.结合系统端口所反馈的社保、拥有房产、转让房产、租住保障性住房等信息,进一步审核并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四)没有安居型商品房《备案回执》的,需核查是否符合安居型商品房申请条件。初审符合安居型商品房条件的,出具安居型商品房《备案回执》。

(五)初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区受理窗口出具《备案回执》,扫描并上传申请人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提交市主管部门终审;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或安居型商品房申请条件的,出具对应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六)市主管部门终审。市主管部门按季度会同市规土委、民政、各区住房保障部门批量核查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对应的条件,包括婚姻、户籍、住房及宅基地、购房补贴、区级政策房等。

(七)终审符合对应条件的,纳入对应的轮候数据库;终审不符合对应条件的,由市主管部门驳回申请,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

(八)按季度更新并公布轮候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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