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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过程中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

时间:2020-09-13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入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入给予补偿。被拆迁入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入应当对被拆迁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现在这条在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被删除了,从“补偿条例”中无法找到对承租人补偿的依据。但是,这并不代表在征收的过程中,被征收房屋的承租人,其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国家征收导致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作为被征收入的出租人,对租赁关系享有法定的单方解除权。在因征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下,对承租人如何进行合理的补偿,维护其合法权益,就可以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如有涉及承租人利益的问题,我们应该将维权的重点依据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转向《合同法>,以便更好地维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附:什么是承租人?

承租人可直称为“租赁人”,比如有一物业主对其所有的某一些特定范围,如摊位、店面、商业场所或居住所进行对外出租,那和该物业所有者进行协议签约,租赁该场所或居所的另一方就是“承租人”。

社会生活中,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普遍存在,由此产生的纠纷也比比皆是,其中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限即将届满想要继续签订租赁合同,出租人利用自己所有权人的地位而左右房屋的租赁,导致承租人承租地位极不稳定的现实。

其主要义务是:支付租金、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妥善保管租赁物、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瑕疵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