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vious Next

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时间:2020-09-13

依我国合同法第60条之规定,在我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债务均已届清偿期,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履行是可能的.下面逐一分析该适用之构成要件。

同时履行抗辩权之适用,以“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为要件,该要件应具备的因素有:双务合同、基于该双务合同产生的债务、对待给付关系,分别阐述如下:

(一)、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负有给付义务,另一方负担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双务合同是在学理上与单务合同相对应,绝大多数合同都是双务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双务合同中,单务合同中不能行使此项权利,因为同时履行抗辩权产生的法律基础在于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的不可分离关系,学理上称为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根据我国新合同法有名合同类别,以下几类合同中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仓储合同、有偿保管合同、有偿委托合同、有息等。另外雇佣合同、保险合同等合同也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对于继续性供给合同,如供电、水、气、热力的合同,是否享有此抗辩权,观点不统一,但作者倾向于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因为该类合同也是双务合同,双方债务也存在牵连性。当一方当事人前一部分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另一方可以在后一部分履行中行使抗辩权。

(二)、基于同一双务合同所生债权债务。

能够主张同时履行抗辩者,必须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的债务。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即使事实上有密切关系,也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三)、存在对待给付关系即互负债务。

互负债务是指双方所负债务之间具有对价或牵连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履行和同等履行必须具备各方当事人所认同的同等价值。从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对双务合同的对价性,仅强调履行与对待履行之间互为条件,互为牵连关系,并不考虑履行性质及实际经济价值,但要求当事人遵循公平、等价原则。

(1)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在双务合同中,经常引起争议的是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之间是否具有对价和牵连关系,能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主给付义务,系指构成某种合同类型所必须具有的固有义务;从给付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而发生,其目的在保障及促进满足债权人之给付利益,债权人可以诉请债务人履行。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的关系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一方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另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债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另一方面,一方单纯违反从给付义务,但已经履行了主给付义务,另一方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不过,如果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时,应认为该从给付义务与对方的主给付义务之间具有牵连性和对价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