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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城市私房所有权的登记、变更和转移时,须提交哪些证件?

时间:2020-09-13

1、新建、翻建和扩建、须提交房屋所在地规划管理部门所批准的建设许可证和建筑图纸;

2、购买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约;

3、交换的房屋,须提交双方的所有权证、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和契证;

4、继承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遗产继承有关证明和契证;

5、分家析产、分割的房屋,须提交原所有权证、分家析产单或分割单和契证;

6、获准拆除的房屋,须提交原所有权证和批准拆除的证件。证件不全或房屋所有权不清楚的,暂缓办理,待条件成熟后再办理。

补充内容:

城市私房所有权有以下三种登记:

1、总登记,也叫换证登记:是指对整个城市私房更换房屋所有权的全面登记。

2、换证登记:是指房屋的买卖、赠与、分析、交换产权以及继承等而发生的房屋所有权转移时,需要办理的一种登记。

3、变更登记:是指房屋因改造、扩建、翻建、部分拆除等所引起的房屋现状的变更,需要申请办理的一种登记。根据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在办理确认、变更、转移私房所有权的登记手续时必须提交以下证件:(1)新造、翻建和扩建的房屋,须提交房屋所在地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许可证和建筑图纸;(2)购买的房屋,肱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3)受赠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4)交换的房屋,须提交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和契证;(5)继承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遗产继承证件和契证;(6)分家析产、分割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分家析产单或分割单和契证;(7)获准拆除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批准拆除证件。证件不齐或房屋所有权不清楚的,暂缓登记,待条件成熟后再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