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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设立房屋居住权的法律效力

时间:2020-09-13

一、居住权取得的方式

居住权的设定主要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

第一、依合同而取得居住权。如承租人依租赁合同而取得对出租的房屋的居住权。

第二、直接依法律的规定取得居住权。如未成年子女对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权。

第三、依遗嘱等法律行为取得居住权。房屋所有权人可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为他人设定居住权。

第四、因取得时效的经过取得居住权。

二、遗嘱设立房屋居住权的法律效力

案情简介:

邱先生早年丧偶,一个人抚养女儿长大。两年前邱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同样丧偶单身的林女士,两人后来再组成了一个家庭。再婚前邱先生以个人财产买了一套房屋,房产证是邱先生一个人的名字。然而最近邱先生突发重病,经医院治疗未能好转去世。邱先生去世后,林女士与邱先生的女儿因为房子继承问题发生争议,最后发现邱先生留下一份遗嘱,遗嘱写道“该房屋产权由女儿继承,妻子林女士在世的时候,对该房屋拥有终身居住权,房屋费用由女儿承担”。对于这份遗嘱,女儿认为既然说明产权归女儿,产权的法律意义包含了所有、使用、处分、收益等权利,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居住权,权利不能私自创立,因此遗嘱关于居住权给林女士的这部分应属无效,女儿向法院起诉要求林女士迁出。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女儿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本案涉及设定房产的居住权问题。确实我国目前没有居住权相关的立法,居住权的概念只在《物权法》(草案)中出现过,是指对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但后来正式颁布《物权法》时删除了居住权的相关内容。

在遗嘱中常会有房屋居住权利的表述,笔者认为,虽然我国法律没有居住权的相关立法,但当事人遗嘱设定了居住权,并非无效。根据民事法律原则,公民有自主处置财产的权利,林先生处理其财产房屋时,将房屋的所有权和居住权(其实质是一定时间内的使用权)分别赋予其继承人,与法不悖,应予支持。所以,本案中,如果法院没有发现立遗嘱的过程存在瑕疵,遵从邱先生的意思自治原则,确认遗嘱的效力,驳回女儿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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