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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产品质量责任保险的争议处理是如何规定的

时间:2020-09-11

一、产品质量责任保险中争议处理的规定:

因履行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一)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产品质量责任保险的赔偿处理规定:

1、当被保险人接到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提出的索赔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对索赔方做出任何承诺、拒绝、约定或实际赔偿。

对于消费者提出的索赔,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仲裁、调解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2、保险人的赔偿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判决的、仲裁机构裁决的、有关机构调解的、或经索赔方、被保险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的结果为依据。

3、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进行索赔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销售发票、权利人的索赔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维修费用凭证及其它必要的单证材料。

4、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消费者的索赔报告、赔偿项目清单、责任认定证明文件或材料、付款凭证以及其他保险人合理要求的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证明材料。

5、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累计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6、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7、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