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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教师致死怎么承担责任

时间:2020-09-13

学生伤害教师致死怎么承担责任

一、学生伤害教师致死如何承担责任

学生伤害教师致教师死亡的,学生怎样承担责任要依据学生的年龄而定,如果年龄年满十四周岁的,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

案例:

12日从湖南沅江市委宣传部获悉,12日下午4时许,沅江市某中学发生一起学生伤害教师致死事件,目前犯罪嫌疑人罗某已被公安机关控制,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2017年11月12日,星期天,在这样一个休息日,对于湖南沅江市某中学的老师鲍某而言,无疑是个悲剧的日子,在周日的下午,却被班上的学生用随身携带的弹簧跳刀刺死,悲剧性地离开了人世,相信这样的结果对于鲍老师的家人而言,打击无疑是巨大的、毁灭性的。学生恶性伤害教师致死,拷问的是社会良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二、校园暴力事件中学校应该承担的责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2、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3、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4、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伤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三、学生伤害事故的主要类型

从有史以来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的种类分析,从已发生的事故看,校内易发生危险的有这么几个重点部位,包括实验室(如水电气、强酸强碱、有毒物品等)、语音室、微机室、播音室的主控室、电化多功能室、图书馆的书库、财务室、食堂、宿舍、传达室等地。容易发生以下类型的事故。

1.拥堵挤压,主要集中在楼道、通道、台阶、厕所、校门等处。校园内的栏杆、围墙、水泥地面等也可能成为“隐性杀手”。

2.运动伤害:跑、跳、投过程中的意外伤害,或因运动器械管理不善造成的伤害。体育活动中,学生踢足球踢坏眼睛,练习跳箱摔断胳臂,甚至突发疾病被夺去生命的意外事故令人防不胜防。

3.学生之间互相嬉戏、玩耍造成的打斗伤害

4.食物中毒;中毒事故中毒原因多为扁豆(四季豆、无筋豆)未炒熟、空心菜等易发虫害蔬菜农药残留超标、外购食品变质、购买无证摊贩有毒米粉等,还有食堂条件差、不按有关要求操作等原因,也有个别投毒事件。

5.学校的教学、生活设施质量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的。比如在教室内玩耍的小学生被垮塌下来的房顶砸伤

6.社会干扰产生的事故等等。抢劫、绑架、杀人、毒品、勒索等社会性侵害或校园内暴力威胁着中小学生的人身安全。

7.地震、雷击、洪水、泥石流、山体塌方、台风、海啸、冰雹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

8.学生由于心理扭曲自杀、自残的

9.因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的人身伤害

10.校园内交通事故:参加校外外出活动

11.校园性侵害。在进两年里“校园性侵害”成为越来越严重的社会问题。

上述知识就是小编对“学生伤害教师致死如何承担责任”问题进行的解答,学生伤害教师致教师死亡的,学生怎样承担责任要依据学生的年龄而定,如果年龄年满十四周岁的,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