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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与结算的法律问题

时间:2020-09-13

问题1.对固定价格的施工合同,人民法院能否依据鉴定结论确定工程造价?

工程价款固定,表明合同双方已经充分预判合同风险,并考虑到合同履行中引起价格变动的诸种因素,双方在此基础上有权自愿决定是否签订合同以及承担相关风险。人民法院对于发承包双方订立的固定价格合同,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合同约定价格确定工程价款。

问题2.大包干合同解除后,怎样结算工程价款?

大包干合同定义:

大包干合同是指承包人包工、包料、包工具机械、包工期、包质量为承包方式并且总造价固定的施工合同。大包干合同不同于“大包”合同,大包合同是由承包人包工、包料、包机械但未必是固定价格合同。

大包合同定义:

大包合同一般是相对于“包清工“合同而言的,”包清工“即承包人只包人工,除此之外的材料和施工机械均由发包人提供。

诉讼实践中,人民法院对双方当事人已解除大包干合同但未能就已完工程价款达成一致意见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1)大包干合同解除后,因工程尚未完工,合同约定的包干费用无法适用,对承包人已完工程量应按承包人资质据实结算工程价款。

(2)由于已按实际工程量和承包人资质据实取费,已经对承包人的实际付出给与了完全的补偿,所以双方有关大包干基础上调整工程价款的协议内容不应再予履行。

(3)如果包干总造价由工程款和包干风险费组成,则包干风险费是由承包人包干使用的费用,发包人应向承包人全额支付该笔费用,不受包干合同解除和工程尚未完工的影响。

(资料来源:工程造价管理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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