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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时间:2020-09-16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1993年7月23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法律地位,保障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宪法和工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参加和组织工会,依法开展工会活动。

关联法规: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是本企业职工利益的代表。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关联法规: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尊重企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搞好生产和经营管理。

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尊重工会的合法权益,支持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二章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建立工会。

外商投资企业开业、投产后未建立工会的,上级工会有权派员到该企业宣传工会法等法律、法规,指导职工组建工会。

关联法规:

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应当经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会员人数在25人以上的,设立工会委员会;会员人数不足25人的,由会员选举产生组织员1人,组织工会会员开展活动。

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人数在25人以上的,可以设女职工委员会。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人数较多的,企业工会经与企业协商,可以设专职工会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的,经本企业工会或工会筹备组批准,可以成为工会会员。

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利

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与企业应当建立协商制度,协调职工和企业关系,增进相互了解和合作。

第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对企业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工资、福利、劳动管理、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安全生产、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企业违反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有权督促企业予以纠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有权代表职工同本企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或指导帮助职工与企业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