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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产损失司法鉴定的思考

时间:2020-09-16

2009年在某水泥厂内,某个体的一辆装熟料的自动卸货汽车卸完熟料后,没有及时将货斗放下,当车行至水泥厂110KV变电所南侧的电缆桥架时,将桥架拉塌及多根电缆拉断,并引起电缆输电线短路,总变电站相关开关跳闸,生产水泥窑磨停电达十多个小时造成停产,对水泥厂造成了财产损失。事故双方协商未果诉讼至法院,委托本所作司法鉴定。

二、鉴定过程

(一)确定鉴定范围。本所司法鉴定人就鉴定范围与事故双方进行沟通,水泥厂提出由于事故的发生造成损失有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部分组成,直接损失主要是电缆、桥架的损坏以及事故现场维护和恢复费用,间接损失为由于停电而造成减产损失。事故责任方未提出异议,事故双方要求对上述损失价值进行鉴定。

(二)现场取证。司法鉴定人与处理事故双方代表人一同到现场察看,发现电缆断裂,电缆桥架坍塌损坏严重,为安全起见在周围临时筑起护栏,并将断开电缆接上以尽早恢复生产,司法鉴定人对现场状况进行拍照取证并做好笔录,对电缆、桥架损坏量进行初步测算及桥架所用钢材规格型号进行识别认定,对新旧程度及使用状况取得感性了解。

(三)收集证据材料。围绕本次委托鉴定范围及现场勘察情况,实施收集证据工作,工作分为两部分进行,一是对水泥厂申报的直接损失中各明细项目损失额真实性、计价准确性进行鉴定,主要获取电缆购置时原始凭据和桥架制作报账凭据,为安全、恢复生产和现场管理发生的费用凭据,二是对间接损失额所采用的基础资料和计算方法进行鉴定,主要查阅水泥厂事故发生前三个月的熟料产品销售明细表,并与财务账进行核对,以确认产品平均单位售价和单位变动成本,通过生产部门获取近期日产量报表,以核定因停电而减少的产量。

(四)价值分析。通过对上述证据材料的收集,计算评定财产损失额,基本思路是:直接损失=(电缆购置成本+安装费用+桥架建造成本)*成新率-残值收入+现场维护及临时处置费用,间接损失=停电而减少的产量*(单位售价-单位销售成本-单位销售费用-单位销售税金及附加)。公式表明对直接损失电缆、桥架采用重置成本计量标准而评定财产的价值,对现场维护及临时处置费用以实际发生额为依据,以确定其损失价值,对间接损失部分计算出产品毛利润以确定由于减产而减少的利润额。

三、对案例的思考

在鉴定范围方面。由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鉴定具有复杂性,在鉴定范围方面很难把握,尤其是造成的间接损失在司法实践中难以界定,在接受委托时,司法鉴定人事先征得法院或执法部门的意见和要求,并与事故双方就鉴定范围和目的进行沟通,明确鉴定范围和目的,司法鉴定人不能凭主观随意扩大或缩小范围,切莫先入为主,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在充分考虑自身的专业胜任能力和风险程度的前提下决定是否接受委托。本案例中对水泥厂的损失范围,司法鉴定人要求水泥厂以书面形式予以反映,并编制财产损失申报表加以明确,对编制依据和鉴定范围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规性进行初步判断后,拟定鉴定工作计划开展实施工作。通过上述工作的开展,可以分清损失的申报责任和鉴定责任,以防止事后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为最终发表鉴定结论意见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