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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的入宪路径与民主检验

时间:2020-09-16

日本法院虽然在财产权的限制案件中采取的也是合理审查标准,但是与美国不同的是,其还将合理审查标准再细分为严格合理审查标准与纯正合理审查标准。因为消极目的规制措施是政府基于传统的“警察权力”而采取的措施,其必须遵循行政法上所说的“警察比例原则”,因此,日本法院对消极目的措施适用的是严格合理性审查标准。该审查标准的要点为:一是审查该规制措施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二是审查是否还存在“同样能达到目的、更为宽松的规制手段”。而在积极目的措施之案件中,法院所适用的乃是纯正合理性审查标准。该审查标准为:一是,只有限制措施明显且极不合理时,才能认定法律违宪;二是,该审查标准的基本点是充分尊重立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三是,该审查标准虽然对立法机关给予充分的尊重,但是也并不意味着法院在此领域放弃了司法审查{11}.

在德国,基于财产权二分的理论,联邦宪法法院将财产权分为关涉人之生存的财产权与关涉企业之经济活动的财产权,主张前者应受较严格的法律保护。按照这一思路,联邦宪法法院在1958年药房案中,将职业自由分为关涉生存权的职业选择自由与关涉经济活动的职业执行自由,即营业自由,并为职业选择自由提供比职业执行自由更为严格的宪法保护。另外,为了实现权利保障的精细化,法院还将政府干涉职业选择自由的措施分为职业选择自由之客观限制与职业选择自由之主观限制。所谓客观限制是指法律为公民从事某一职业所设置的限制要件是公民无法通过主观努力而能成就的。例如,法律规定报考公务员必须具备的身高条件:男士不低于170cm,女士不低于160cm;所谓主观限制是指法律为公民从事某一职业所设置的限制条件是公民可以凭借自己的主观努力达成的。例如,法律规定报考公务员必须具有本科学历。因为客观要件对公民的职业选择自由构成较为严格的限制,所以该限制措施也必须接受较为严厉的审查标准。这样,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职业自由领域发展出一个三阶审查标准,即对关涉经济活动之财产权适用最为宽松的合理审查标准,对关涉生存权之财产权适用较为严格的司法审查标准,即对主观限制适用中度审查标准,对客观限制适用严格审查标准{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