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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观念应跟上修宪步伐

时间:2020-09-16

问题一:企业是财产吗?

回答是肯定的。

福布斯杂志公布富豪排行榜,名列榜首的**·盖茨拥有430亿美元,但这430亿并不是我们通常所理解的银行存款、房屋和家里的细软等,而是他作为微-软的最大股东享有的微-软企业的一个份额。

通常我们在法律上讲财产,是指房屋、土地、钞票或股票、债券等等,都把它跟某种形体结合起来,一定要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可是在现代社会,财产要表现为价值才有意义,价值不表现为有形物体也是财产,如以电子方式存储或交付的存款、股票等。把价值作为财产在法律上早已有了,就是概括财产,一个人、一个企业的概括财产,包括他(她、它)的一切有形物和无形物、债权和债务;一项概括财产中也不妨含有若干较小的概括财产,如某人转让其在某企业中的一切权益,等等。

因此,盖茨个人财产中的一个大头,就是他对微-软企业作为概括财产中属于他的那一份概括财产。

迄今我们只是把企业作为法律上的主体,作为一个不同于自然人的法人,或者是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合伙等等。但是,要确立和保护财产权,更要把企业作为法律上的客体。企业不仅仅是法律上的主体,它还是一项概括的资产,是财产权的客体,所有权、他物权的对象。企业还是一种事业、任务乃至于追求。财产权人可以尽可能发挥自己的想象力,通过企业来实现其财产利益。一个社会只有能够鼓励和促进人们的追求,这个社会才是有前途的,其要义之一就是要保护他们的财产权,鼓励他们把财产投入企业或用于企业经营。这就不能把企业法人神圣化,而要把企业法人作为人们实现自身追求的一种手段,作为一种投资工具,作为法律的客体,这就是财产和财产权的延伸。无论由此衍生、变化出何种财产关系甚或社员权、人身权关系来,都要对之适用财产权不可侵犯的理念和制度,不容有任何含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