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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基本问题考辨

时间:2020-09-16

在财产权问题上,我们无论如何也清高不起来:反对财产权者不少,极力主张财产权者更多——只要论及人权、民主、自由等,学者就无法回避这一话题。将财产权问题称为“经济自由之源,民主宪政之基”者有之,将财产权视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者”有之;浅吟低唱者道出“财产是人摆脱纯粹主观性的存在”这一历史绝唱,慷慨激昂者发出“连治产的权利都没有,哪有权利治身”这一千古天问。形而上的理论思辨,形而下的制度关照,有关财产权的理论和制度资源足以把我们沉没。我们还能做什么?归纳、推演、深化、应用,这是我们目前可以做的工作,也是我们写作本文的基本思路。

在法学传统话语中,财产权一般指私有财产权,公共财产权问题较少涉及。学者们认为财产权的根本功能是划分“你的财产”和“我的财产”,假如财产是公共的,则谈不上财产权问题。本文秉承这一理论传统,使用的“财产权”概念如没有非凡指出,指私有财产权。

一、财产权的道德性辨:合道德论与反道德论

研究财产权的过程中,我们过去存在的理论误区是想当然地认为:只有东方文化传统忽略财产权,西方文化传统一直强调财产权。当然,一般地讲,西方文化传统中,重视财产权的里程比东方文化传统要长,这是一个几乎没有争议的结论。西方宪政的演进,经常是以财产权问题为导火线的——西方的财产权传统要比东方国家悠远。但西方文化传统中,也有漠视甚至反对财产权的历史。而且,有趣的是,过去我们形成定势的思维模式在考察财产权问题的时候遭遇了挑战:赞成财产权的不都是自然法学家,反对财产权的也不尽是实证法学家——自然法学家和实证法学家在财产权问题上的堡垒并不分明。

对西方有关财产权的思想做一个大致的归纳,我们发现:部分学者强调财产权的正面功能,认为财产权是正义的,我们将这种学说称为“财产权合道德论”;另一部分学者强调财产权的负面功能,认为财产权会带来不正义的结果,我们将这种学说称为“财产权反道德论”。当然,这种梳理难免会遭遇“不全面”甚至“不科学”的诘难——对经典思想家的思想做任何归类研究也许都是对思想家智识的亵渎:归类研究是在阉割个性的基础上进行的。但归类研究仍然是必要的,她有助于我们把握理论的源流和概况。在学界对财产权的表述还存在诸多误区的今天,这种归类研究必不可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