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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探析

时间:2020-09-16

一、以江苏省徐州市为例的农民财产性收入现状

据统计,2008年徐州市农民人均纯收入6240元,比2007年增长了12.76%。其中,家庭经营和工资性纯收入人均5865元,比上年增加了617元,增收贡献率为87.39%;转移性纯收入人均293元,比上年增加了90元,增收贡献率为12.75%;而财产性纯收入人均只有82元,比上年减少了1元,下降了1.2%。在财产性纯收入中,主要是农业机械租金收入、土地征用补偿收入和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收入,三项合计人均54元,占财产性纯收入总额的65.9%,其它项目的财产性纯收入很少。

二、制约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因素

(一)家庭承包经营难以构建大幅度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基础。在2008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中,家庭经营纯收入和工资性收入人均5865元,占农民人均纯收入总额的93.99%。土地征用补偿和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人均26元,占农民人均纯收入总额的0.42%,在农村改革30年来,年均增长不到1元。这种土地承包经营体制下,土地所有者主体虚拟化了,主体无法决定由土地所产生的级差地租或超额利润等财产性收入合理分配于承包者,制约了农民财产性收入快速增长。

(二)农村现行的宅基地制度使农民房产难以形成财产性收入。1、《土地管理法》限制了农村住宅商品性。2004年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但没有对房屋流转做出限制。近年来,进城打工农民逐年增加,有的悄悄地将住宅卖掉,增加了财产性收入,但目前仍属于“地下交易市场”,在有效和无效之间徘徊渐进着。2、现行的宅基地管理制度妨碍了农民对财产权的保护。农村宅基地仍为集体无偿提供使用,农民虽然享有宅基地无偿使用权,但所有权却是集体的,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限制,造成农民对宅基地使用的不稳定性,不能给当事人带来可预期收益。

(三)目前农村金融体制难以促进农民财产性收入快速增长。金融性财产性收入是以金融票据、证券契约等形式将财产资本化的所得,但在农村目前缺乏合适的金融市场与金融工具以将未来收入做票据化、证券化变现的情况下,农民很难获得这部分收入增长。一是农民储蓄存款不多。据统计,2008年徐州市农村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为389.43亿元,人均6381元,只相当于城镇居民的36.7%,农民全年利息收入人均只有3元。二是农民资产规模小、专业知识不够、承受风险能力差。考虑到银行利率逐年下降,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缓慢等因素的综合影响,农民想要获得丰厚的投资回报收入,在现阶段是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