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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保险案例

时间:2020-09-11

1、不能以李某之子是故意行为而拒赔。原因是李某之子才8岁,按法律规定其无民事行为能力,因此不能认定其是故意行为。而且按8岁儿童的心智水平,其显然只是好奇心驱使才玩的,其并不能明确预知会发生火灾;2、另外要看2000年当地有无规定禁止销售、购买、燃放烟花爆竹?如果有此规定的,可以认为投保人行为不当,作为成年人,应该知道燃放烟花爆竹可能会造成火灾,却违反当地规定去购买、储存危险物品,且未妥善保管危险物品,致其才8岁的儿子造成火灾,应该可以认为其放任危险发生,有故意行为;3、本案例,个人建议保险公司应和李某妥善协商,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理赔方案,因为按上述第2条分析,李某虽然放任了该危险的发生,但按常理,李某主观上绝不会同时放任其8岁的儿子处于危险境地,因此其不具有主观的故意,只是具有法律上所述的过失,应为其过失承担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