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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清算有哪些原因

时间:2020-09-16

公司解散清算有哪些原因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0条的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0条的规定第1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否则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5条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

2、同志、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和清算过成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活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5条的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6条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7条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9条的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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