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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怠于清算由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时间:2020-09-16

(二)》的有关规定,判决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3年1月14日,夏某某、程某某、李某三人出资,成立了北京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该公司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2005年度企业年检,也未在2006年9月17日以前补办年检手续。2007年11月9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对该公司吊销营业执照,该公司至今未按照规定进行清算。其间,该公司曾因买卖业务欠债权人山西某科技有限公司89万余元货款未支付。

2008年5月5日,债权人山西某科技有限公司以北京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夏某某、股东程某某、股东李某为被告向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北京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欠其货款89万余元,经多次催要一直迟迟未还。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登记检索系统进行查询,发现三股东出资设立的北京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已被北京市工商局吊销。现该公司早已人去楼空,三人又到太原注册了一家公司。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夏某某、程某某、李某作为公司股东,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组成清算组及时对公司进行清算,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资产流失,侵犯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对公司造成债权人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