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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涉及非法集资怎么处理

时间:2020-09-16

债权转让涉及非法集资怎么办

如果明知是非吸的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无效;若不知情,有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 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查封、扣押、冻结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依据该条文,第十一项“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可以被解释为不具有债权转让的真实意思,以虚假债权转让为名义非法吸收资金。毋庸置疑,这是一种非法集资。

故意转让非法集资形成的债权属于非法集资。依照目前的司法实践,因非法集资形成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一律无效。在该种情形下,转让非法集资形成的债权的效力值得研究。但肯定的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目的,转让非法集资形成的债权属于非法集资。以“债权转让”为名义,擅自发行公司、企业债券,属于广义的非法集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依照证券法的一般理论,等额分份、可以转让的投资性合同属于证券。债券是一种证券,而债券的本质是一种。

根据《合同法》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包括以下三种: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一是基于个人特别信任关系发生的合同债权,这类合同债权因具有强烈的人身信任关系,故不得转让他人。二是“基于特定的债权人行为为内容的合同权利”。三是属于从权利的合同债权。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可转让的债权。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如果债务人只愿意向合同债权人履行债务,合同当事人当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3)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例如,我国《担保法》第6l条就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公法上的债权,包括抚恤金债权、退休金债权、劳动保险金债权等。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讲解的关于债权转让涉及非法集资的法律处罚。如果出现债权转让的时候出现非法集资活动,是很有可能会没收其资产和债权,这仅仅是附加刑,还会对相关人进行行政处罚。了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专业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