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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与非法集资是什么

时间:2020-09-16

股权众筹与非法集资是什么

所谓的非法集资在刑法上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通常说的非法集资实际上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在股权众筹领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最为常见的法律风险。

“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需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第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第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第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第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目前相关政府部门并未出台细则和法律文件来确定股权众筹网站的设立门槛,也未设立对应的行政审批事项,因而到目前为止设立股权众筹网站并不需要经过政府部门的批准。因此,一般不会出现“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的情况。而对于其他三条,股权众筹平台作为特定的融资方式,在实际业务操作中,极易触碰其中任一条或几条。

其实,很多的股权众筹平台为了规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律风险,一般采取的是避免其中一条或者几条红线,而“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往往是平台喜欢的“漏洞”。股权众筹本来就是面向不特定对象的,所以这一点是容易触犯的。实践中有的众筹平台设立投资人认证制度,给予投资人一定的门槛和数量限制,藉此把不特定对象变成特定对象,典型如大家投;也有的平台先为创业企业或项目建立会员圈,然后在会员圈内筹资,借以规避不特定对象的禁止性规定。

“这条红线的模糊概念在于‘不特定对象’,没有非常官方的解释。其实立法的本义是,防止没有雄厚资本金的主体开展吸收存款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有向社会不特定人发出众筹的邀请行为,就可能会没有足够资金保证,会造成吸收的资金无法兑现,甚至可能会对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构成威胁,导致刑罚的可能性。是否规避这条,认定上有模糊之处,它确实是非法集资等犯罪构成要件。”高义广表示。

不过他也表示,“众筹平台通过多次组织小范围的聚会、沙龙、论坛,定向提供商业计划书等方式来实现‘私募’的本质,我认为是可行的、值得提倡的。规避在此处含有贬义色彩,平台通过多种形式来实现募资对象的特定化。”

针对“承诺固定回报”,有两种理解:一种观点是不能以股权作为回报,另一种观点则是可以给与股权,但不能对股权承诺固定回报。对于第一个观点,股权众筹平台一般从线上转入线下采取有限合伙的方式,或者将若干出资人的股权交由某一特定人代持;如果是后一种观点,效仿私募股权基金募集资金时的做法,使用“预期收益率”的措辞即可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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