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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国际仲裁制度的差异在哪里

时间:2020-09-17

简述中国的仲裁制度

仲裁通常为行业性的民间活动,是一种私行为,即私人裁判行为,而非国家裁判行为,它与和解、调解、诉讼并列为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方式。但仲裁依法受国家监督,国家通过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和遇有当事人不自愿执行的情况时可按照审判地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进行干预。因此,仲裁活动具有司法性,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仲裁制度是指民(商)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1994年8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统一了全国的仲裁制度,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习惯作法,使我国的仲裁制度与国际仲裁制度接轨。

国际商品贸易协会仲裁制度研究

在国际商事关系中,仲裁是当事人首选的解决争议的有效方法。英、美等国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行业仲裁制度,特别是大型商品贸易协会内部的仲裁(以下简称“商品贸易协会仲裁”)。在行业自治的背景下形成的、解决行业内部纠纷的商品贸易协会仲裁制度,由于行业自治的特点和优势,其仲裁程序特点突出,充分反映了仲裁在解决纠纷方面的快捷性和专业性的优势。

广义上,任何类型的行业组织或协会为其会员提供的解决会员之间争议的仲裁服务都可以归入行业仲裁的范畴。但本书的研究范围限于从事商品贸易的行业协会的仲裁,而不包括其他类型的行业组织提供的仲裁服务。例如,常见的建筑仲裁、金融仲裁、证券仲裁和体育仲裁等行业性仲裁均不在本书的研究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