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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事仲裁制度的特征与自主创新

时间:2020-09-17

【出处】《法学》2010年第12期【摘要】现代商事仲裁制度虽然源于西方国家,但是我国商事仲裁制度在移植西方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于本国的实际,走出了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发展道路。总结既往的经验,展望今后的发展,我国商事仲裁制度已经找到了具有自身特点的发展轨迹。这条结合中西方优势、不断发展创新和多元化发展的道路,为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支持。【关键词】商事仲裁;仲裁机构;仲裁法【写作年份】2010年【正文】中国商事仲裁经历了建立、发展和不断完善的过程,商事仲裁机构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至目前全国仲裁委员会多达215家,商事仲裁的发展已越来越成熟。人世使中国经济日益融人世界经济,国际、国内市场逐步连成一片。国内外经贸形势的巨大变化,使得商事纠纷的数量和种类也在不断增长。中国商事仲裁的发展正面临着重大机遇和挑战,且机遇与挑战并存。如何为我国商事仲裁制度正确定位,把握其发展的脉搏,指导其健康有序发展是我国商事仲裁制度的重要课题。一、中国商事仲裁制度不以营利为目的,其宗旨是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中国的商事仲裁制度的宗旨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社会经济稳定服务,为建立和谐社会服务,而不是单纯以营利为目的的。中国的商事仲裁可以追溯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的1956年,自设立伊始,我国仲裁机构的形式并没有设计为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设计事务所等中介形式的营利机构,1994年颁布的《仲裁法》明确规定了仲裁机构特有的性质和宗旨,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1]这样的宗旨和目的要求仲裁员具有更多的社会责任感、更高的道德标准和社会信用度。仲裁的方式和结果更要注意结合中国的基本国情和各地区的实际情况。譬如,我国各仲裁机构对仲裁员都有较严格的道德和信用标准。而在许多西方发达国家,仲裁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仲裁庭、仲裁员、律师则是按时间计算报酬,属于高薪行业。比如,伦敦国际仲裁院是以小时费率来计算的,并且《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亦未规定仲裁裁决作出的时限,这对广大客户来说无疑是高消耗。中国商事仲裁宗旨要求仲裁尽可能减少社会和经济成本,提高效率,减少社会对立情绪,以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使之真正能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服务。同时,关于可仲裁事项的确定,在外国可以裁定的,在我国则要慎之又慎。因为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正处在初始阶段,社保体系的发展也呈现出各地区的不平衡以及城乡间的不平衡,这与西方发达国家的情况大相径庭。因此在西方国家可以裁的,在中国就不一定能裁,这是由我们的国情决定的。比如,对于企业解散的裁决就要特别注意和谨慎,另外,我国《公司法》第20条中所规定的揭开公司面纱”,也不应作为可仲裁事项由仲裁机构裁定。可见,我们的全部工作包括仲裁工作都要服从于国家稳定和发展的总目标,为国家的核心利益服务。二、中国商事仲裁制度应走多元化发展的道路由于中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点决定了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发展水平、公民法治意识等方面发展的不均衡性。尤其是城乡之间、东南沿海与中西部地区之间的差别很大,而且这种差别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得到根本性的改变,这决定了各省市的仲裁委制定的规则以及规则的执行方式不可能也不应该做到整齐划一。因此,我们应该鼓励各地仲裁委从实际出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独立发展。拥有日内瓦、苏黎世、洛桑等著名仲裁机构的瑞士,其在各地的仲裁规则几乎一致,这主要是由于各地区间的发展水平相一致。但是在我国,北京、上海、广州、武汉、深圳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与青海、宁夏、甘肃、新疆等西部省区差别很大,因此不可能采取同样的方法和途径进行仲裁。现在全国仲裁委员会数量多达215家,除了参加全国性的业务协调活动外,还按地区分片进行业务交流和活动。因此,笔者认为这两百多家仲裁机构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必须要走多元化、多层次的发展道路,虽然这种发展模式在世界其他国家前所未有,但这完全符合我国的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的要求,是我国商事仲裁制度的重要特色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