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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区别

时间:2020-09-17

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区别

(1)主观方面:能否预见。商业风险的发生能够预见。尽管这样,当事人在权衡利弊得失以后,却甘愿冒此风险或是抱着侥幸的心理希望不会发生风险,或是愿意以此为代价去从事经营活动,放任结果的发生。

(2)客观方面:是否严重损害主张情势变更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如果某一风险虽然也会给一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造成一定影响,但如并未严重损害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也没有妨碍合同的正常履行,则属商业风险范畴。反之,如果某一风险,超出了一定范围,则可能演变为情势变更。变更的程度如何认定,实际上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而临界点在司法实践中难以以一个确定的数值来表述。通常可以参考如下尺度:①变更程度是否已经超越了变通经营者所能预料的范围;②风险损失与可能得到的赢利之间是否已经严重失调;③变更结果是否导致一方得利,另一方损失严重。

(3)发生的原因不同。情势变更一般是不能预料的经济因素引发的,大都是由重大变故引起的。它不决定于价值规律,而决定于变幻莫测、纷繁复杂的社会因素,它所导致的风险是不正常的风险。而商业风险取决于从商者是否遵循商品交换的价值规律,是否了解市场行情,取决于对供求关系。消费心理的把握等。

(4)过错责任不同。情势变更的发生具有不可归责性,它所造成的内险应由双方当事人分担。商业风险的发生则一般有当事人投资决策不当、考虑欠周、经营管理水平不高等因素有关,对此类风险应由过错方自行承担,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另一方当事人没有义务与其分担风险。

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意思自治精神的彰显,离不开有效合同必要严格遵守的基本原则,否则就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挑战。但是,在合同订立之后,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导致一方当事人难以继续履行合同所确立的义务。此时如果不赋予受到重大损失的一方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权利,可能使得双方的利益关系出现较大失衡,有违民法和合同法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旨义。实际上,情势变更原则,是现代合同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旨在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贯彻民法的公平原则、兼顾诚实信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