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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建房不慎摔伤 赔偿协议显失公平可撤销

时间:2020-09-17

案情:

黄某、林某系同邻村村民,自2011年5月中旬,黄某雇林某等人为其建一座两成楼的楼房。2011年7月11日,林某在建第二层的楼房时,不慎从檩条上摔下,被诊断为左腿等多处骨折。林某住院期间,黄某通过医院的朋友得知可能林某落下残废,为了尽快撇清关系,便请求林某的好友闭某、张某出面调解,促成林某与其达成“黄某一次性赔偿林某3万元,林某今后发生任何事与黄某无关,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黄某再行索赔”的赔偿协议。2012年元月10日林某出院,住院医疗费等全部支出共计9万余元。由于出院后身体方面的后续花销依然较大,为此,林某以实际医疗费用高出协议赔偿额太多,而自己目前经济苦难难以支撑出院后身体疗养所需的后续费用为由请求黄某再适当补偿自己一些营养费。遭到拒绝后,2012年5月底林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判决撤销双方原协议并判决黄某再支付林某5万元赔偿金。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与黄某系雇佣关系,林某作为受雇人在执行雇佣活动中身体受到损害的,黄某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林某、黄某所成林某与其达成“黄某一次性赔偿林某3万元,林某今后发生任何事与黄某无关,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黄某再行索赔”的赔偿协议。2012年元月10日林某出院,住院医疗费等全部支出共计9万余元。由于出院后身体方面的后续花销依然较大,为此,林某以实际医疗费用高出协议赔偿额太多,而自己目前经济苦难难以支撑出院后身体疗养所需的后续费用为由请求黄某再适当补偿自己一些营养费。遭到拒绝后,2012年5月底林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判决撤销双方原协议并判决黄某再支付林某5万元赔偿金。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与黄某系雇佣关系,林某作为受雇人在执行雇佣活动中身体受到损害的,黄某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林某、黄某所达成达成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真实有效。但由于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与黄某依法应赔偿的数额相差太大,严重损害了林某的合法权益。因此,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协议,为显失公平协议,在协议生效后1年内,经当事人申请依法可以撤销。于是,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这一判决体现了社会主义司法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撤销:《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消。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合同撤销是基于该合同是可撤销合同,即合同是法律规定的可变更和可撤销的,主要是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实。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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