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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时间:2020-09-17

【摘要】: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在法律上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定理过程的完成,也就是说,缔约人经过平等的协商而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要约和承诺的结束意味着当事人合意的完成,也是合同的成立。所以合同的成立属于合同的订立范畴,解决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而合同的生效属于合同的效力范畴,解决的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这就是说,即使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产生效力。所以,合同成立制度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而合同生效制度则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合同成立与生效又有着密切联系。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而合同生效则是合同依法成立的结果。【关键词】:合同成立生效区别法律意义一、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一)合同成立的概念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了合同关系,表明了合同订立过程的完结。合同成立的本质是当事人关于债的关系而表达的意-思取得一致,意味着合同关系的存在。由于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不能构成合同。这就意味着成立一份合同,其主体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并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双方使其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这一过程在《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中得以体现。因此合同的成立必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等内容协商一致,即达成了合意。(二)关于合同成立的要件,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合同的成立一般应经历要约和承诺的阶段二、合同生效的概念和要件(一)合同生效的概念所谓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拘束力。《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这实际上揭示了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源,也为我们正确理解合同的效力提供了依据。但是这种法律效力并不是指合同能够像法律那样产生约束力。合同本身并不是法律,而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因此必须具备一定的要件以后才能生效,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这就要求: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要求的形式。这些都在《民法通则》中得以体现。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则可以依靠国家强制力强制其履行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里强调的是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性。(二)合同生效的要件所谓合同的生效要件,是指使已经成立的合同发生完全的法律效力所应具备的法律条件。正如《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生效。这就意味着,依法成立”是合同的有效条件,也即有效合同必须是已经成立的合同,而且其主体和内容都合乎法律的规定。我国《合同法》对于有效合同的具体要件没有集中列举,但从逻辑上看,合同只有成立,才能考察其是否有效,合同成立是合同有效的前提,因此合同成立的要件也可以看成合同生效的要件。除此之外,《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做出了基本规定,这些规定对《合同法》是适用的,有效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还应当包括下面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