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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空白合同的风险

时间:2020-09-17

签订空白合同的风险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指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也就是说,代理人没有得到被代理人的真正授权,由于具有某些现象、假象,使他人有正当理由认为其有代理权,与之订立合同,该合同是有效的。这就是法律确立表见代理的规则,其主要意义在于维护人们对代理制度的信赖,保护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进而保障交易安全。所以上述两个案子行为人即便是私自使用空白合同,但对原公司来说是有效的。当然,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受损公司可以找擅自使用空白合同的行为人追偿,但必须损失在先是有目共睹。

空白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

1.慎签合同。对合同的每一个细节都不能放过,特别是合同的空白处不能随意保留。如无内容可填,可此处无内容”等类似词语加批注。合同签订好后,不能随意地将自己保存的合同交给相对方带走,应至少保留一份合同,以备将来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使用。

2.提高警惕。对凡是未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约而是由特定业务员仅持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签约的当事人应提高警惕。企业必须核实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单位联系方式,以及该单位是否继续存在,业务员订立的合同对该单位是否有约束力等。具体方式可以是电话询问、传真、邮件、上门考察等,当然上门考察最为可靠。

3.慎重付款。在用支票支付时,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不开“空白支票”给对方当事人,尤其对人账单位的名称,钱款数额要严格认真填写,不给对方以任何填上其他内容的机会。这样能有效防止业务人员将钱款转人其他企业从中牟利。

4.严格管理。加盖公章的单位对合同应当进行严格管理,防止业务人员利用空白合同进行欺诈。合同欺诈不仅对合同签订方造成损失而且使加盖公章的单位蒙受损失,至少是商业信誉上的损失,因此应当努力加强对合同的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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