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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对承租人的补偿

时间:2020-09-11

房屋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由于原有的房屋及其他附属物凝聚了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资金和劳动力,并且房屋的拆除也影响了他们赖以栖身的物质场所,所以,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也符合社会道德,有必要对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者、使用者给予适当补偿和安置,维护他们正当、合理的利益。

一,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1.承租人的权利

承租人的权利主要有:

(1)要求拆迁的补偿:搬迁费+装修费+房租

(2)对拆迁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3)对拆迁人未能依照法律规定拆迁的,承租人有权利要求拆迁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4)对强制拆迁的决定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5)其他承租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2.承租人的义务

(1)履行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承租人之间签订拆迁协议书的义务;

(2)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确定的义务;

(3)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拆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

(4)其他应当由承租人履行的义务。

二,相关法律规定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拆迁租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在规划市区内(在规划市区外的房屋拆迁除外)、与原房屋价格相当并且使用面积不低于原房屋使用面积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服从。

三,补偿方案。

一是作为承租人,既可以和房主解除租赁关系,也可以要求房主在房屋拆迁后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二是承租人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拆迁人就必须对被拆迁人进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仍由原承租人承租,只是必须与被拆迁人即原房主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四,补偿项目。

1、搬迁费,又称搬迁补助费。

2、提前搬迁奖。

3、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

4、停产停业损失。

5、添置物品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