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vious Next

我能解除合同吗?

时间:2020-09-18

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席律师解答: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及我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同时又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岳先生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岳先生可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但丧失已支付的定金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