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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单务合同有哪些

时间:2020-09-18

常见的单务合同有哪些

赠与合同、借贷合同属于单务合同已为学理通说.如果按照“互负义务说”、“权利义务关联说”、“对待给付关系说”之观点,赠与合同、借贷合同均为一方只有权利而无义务,另一方只有义务而无权利。然而,各国的立法以及我国现行规定均非如此。

赠与合同虽为无偿合同、单务合同,但它决非仅仅表现为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另一方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附义务赠与之双方均存在合同约定义务。依据我国《合同法》之规定,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的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有义务交付赠与物;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附负担的赠与不是双务合同而是单务合同。其理由为:第一,双务合同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而不问双方的给付是否等价。然而,附负担的赠与只在赠与的范围内承担义务。比如,《意大利民法典》第793条第2款规定:“受赠人承担在受赠财产价值范围内履行负担的责任。”第二,双务合同中的权利人只能是合同当事人。合同当事人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附负担的赠与则不然。得向附负担的受赠人行使权利的,不限于赠与人。

借贷合同可分使用借贷合同和消费借贷合同。台湾学者认为,无论是使用借贷还是消费借贷,均为片务契约17.大陆学者一般认为,使用借贷为单务合同;在消费借贷中,属于以金融机构为合同一方的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属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单务合同。以此推论,自然人之间的消费借贷,是单务合同。就是这种单务合同,使用借贷抑或消费借贷(以金融机构为合同一方的借款合同除外),合同当事人双方都应当承担合同义务,而不是合同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德、法、日等国法律规定莫不如此。

就使用借贷而言,出借人有容忍借用人使用借用物,不得无故收回借用物的消极义务,以及当借用物因故回复于出借人占有时,基于借用人的请求,应将借用物交付使用的积极义务。出借人不履行此项义务而造成借用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使用借贷虽为无偿合同,但这并不否定出借人的瑕疵担保义务。与买卖、租赁等有偿合同不同的是,赠与、借用等无偿合同的瑕疵担保义务受较大的限制。在一般情况下,合同当事人不因标的物的瑕疵而承担民事责任,只有在赠与人或出借人明知标的物有瑕疵而故意不告知的,或有重大过失的才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借贷,虽然也是以借用物的用益为目的的合同,但它是一种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因而出借人没有容忍对方使用借用物的义务。然而,消费借贷中的出借人也有瑕疵担保义务。由于消费借贷为实践性合同(我国以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除外),借用物的交付是使借贷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行为,除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借用物的品质、特性、质量标准均以交付的标的物为准。借贷双方对出借的标的物有质量约定的、出借人保证借用物无瑕疵的、属于有偿消费借贷的,出借人均应担保借用物无瑕疵。借用物有瑕疵的,借用人可请求出借人依合同的规定更换借用物和请求损害赔偿。

经对赠与合同、借贷合同这两个被学界公认的典型的单务合同的分析,不难看到,单务合同并非纯属一方有义务,另一方无义务。若以互负义务作为双、单务合同的划分标准,赠与合同、借贷合同实难避免被认定为双务合同。

总之,一方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另一方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的,固然是单务合同,然而,它不是单务合同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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