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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成合同的法律特点是如何的

时间:2020-09-18

诺成合同的法律特点

对诺成合同的含义我国理论界的基本观点一致,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而对实践合同的含义我国理论界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实践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实践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的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这两种观点的不同也导致了对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中究竟有几种是实践合同的不同认识。

将实践合同中的标的物的交付视为合同成立的条件与我国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存在冲突。依据我国的合同法,合同的订立过程是由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构成的。当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到达要约人时,承诺生效,合同成立。既然合同已经在承诺生效时成立,又何以交付了标的物时才成立呢;如果将交付标的物之时作为合同成立之时,则在承诺生效之后,标的物交付之前的阶段是否有合同的存在呢?理论上无法解决这一难题,所以认为应将标的物的交付作为合同的生效条件;在承诺生效之后标的物交付之前合同成立但尚未生效。

其次,“完成约定的其他给付”理论任意的扩大了实践合同的范围,使许多本来可以通过合意即生效的合同失去了法律的保护。依据该理论,买卖合同当中的定金的交付即可被视为“完成了约定的其他给付”而由此得出的结论是买卖合同亦为实践合同,定金未交付则无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这显然是对当事人合同自由权利的一种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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