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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违约责任

时间:2020-09-18

房屋租赁合同违约责任

合同的违约责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下面是详细情况及分析。

一、定金罚则与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不应当重复计算

二、支付损害赔偿金作为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具有最终后置性

根据《合同法》第112条(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与赔偿损失的关系)、第114条第2款(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关系)的规定,赔偿损失应当是在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及承担定金责任之后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时所应承担的一种责任。

三、原被告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双方均不违约

四、在合同解除后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合同解除后,一方并没有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这个时候需要承担因为违约导致的损失。

五、据以计算实际损失的条文约定不明,可以补充约定或协商

合同中约定损害赔偿金“三个月房租”,是对可能发生损害的预估而不是实际损失数额,因而,不考虑实际损失大小,直接据以判定赔偿数额的做法欠妥。同时,合同解除后,损害才刚刚开始发生,因此,三个月的房租应当是以合同解除后该房屋可以得到的租金为标准,而不是以之前或合同约定的租金为标准,显然,“房租”本身具有变化不定的特点而且本身不能作为货币单位,所以,“三个月的房租”不是一个确定值,不能直接作为损害赔偿数额。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