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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合肥办事处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20-09-18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5)蚌民二初字第33号

原告中国**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

负责人姬*勤,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华,该办事处部门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华,**安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商贸有限公司**商厦。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河路491号

负责人韩*高,**商厦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睿,**皖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河路491号

法定代表人刘-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宁,**皖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睿,**皖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交通银行蚌埠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南山路88号。

负责人蒋-浩,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干群,该分行风险监控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何-伟,**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安徽东福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河路491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庆,**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与蚌埠市**商贸有限公司**商厦、蚌埠市**商贸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蚌埠分行、安徽东福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杨-华、王*华,被告蚌埠市**商贸有限公司**商厦和蚌埠市**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睿,第三人交通银行蚌埠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干群、何-伟,第三人安徽东福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诉称:根据交通银行蚌埠分行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等相关文件,原告已合法取得97营字第287号、98营字第79号、98营字第133号《交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交通银行蚌埠分行对二被告享有的全部债权,二被告应直接向原告履行475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的偿付义务。因二被告在收到债权转让及催收通知后,一直没有履行义务,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清偿借款本金475万元及利息(算至2005年3月20日的利息为359.620085万元,此后的利息按逾期贷款利率计算)。2.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