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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车险不赔的情况有哪些

时间:2020-09-11

保险公司车险不赔的情况有哪些

不排除的情况在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都有约定,以下情况仅供参考:

实际很多情况下,对于有些事故,保险公司是不予理赔的。如果发生以下情况,对于基本险(包括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其中有些事故,可以由车主购买其他保险(附加险),就可由保险公司赔付。

1、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自然磨损、锈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2)地震、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3)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4)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5)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6)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自燃,即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造成火灾)。

(7)玻璃单独破碎。

(8)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

2、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2)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3)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3、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2)非被保险人或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3)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4)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5)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

(6)机动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二者责任险。

(7)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8)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①没有驾驶证;

②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③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

④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⑤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⑥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

⑦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⑧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

⑨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9)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10)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

(11)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修订)》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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